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情况要向委托人披露,并且委托人解除委托时,受托人要及时告知第三人。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否需要委托人担责要看合同有没有授权受托人拥有该权利。
一、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如下: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除外;
3.受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权;
4.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否需要委托人担责
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否需要委托人担责,需要看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那么合同对于委托人也是有约束效力的。如果受托人是在委托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那么需要看代理的权限约定,假如属于无权代理范围的话,那么这种合同可以撤销,由受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三、受托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谁担责
受托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和相对人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仅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否则,将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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