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名下有资产可以宣告公司破产吗
作为公司法人(即通俗理解中的公司管理者与决策者),其名义下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并不必然地隶属于或等同于公司本身的财产。
这是由于,在现代公司法体系中,所有有限责任公司都被视为具有完全独立人格的实体,它们需自行应对并承担一切对外经济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甚至有权代表公司申请破产,这种情形源自于他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层面上承担起了债务偿还的责任。
在此之前,他必须满足两个必备条件:首先,他必须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清偿所有到期的债务;其次,他必须证明自己并非具备偿债能力的法定主体。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公司破产就不用还债了吗
即使企业在宣告破产后,仍须履行其还债义务。
具体内容包括:
1.依法按优先顺序向各债权人分配财务资产;
2.首要事项乃为清偿破产人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补助以及医疗康复费用等,同时还需补足步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若涉及到应交付给员工的法定赔偿金,也必须尽数支付;
3.再次则是缴纳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开支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应当承担的税款;
4.将剩余款项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n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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