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保险(简称“强险”),根据其有限的责任范围,强险采用了一种被称为“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这意味着,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如何,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都将在其责任范围内给予相应赔偿。举例来说,如果事故结果显示驾驶员全责,那么现行的强险政策规定,对于涉及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1万元、人民币1万元以及人民币2000元。尽管存在违规行为,但若驾驶者无力支付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三方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强险项下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之后,有权向违规的驾驶员进行追偿。
至于驾驶员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在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已经得到赔付,而超出此范围的损失则需由驾驶员个人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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