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终止协议: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双方在约定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提前解除合同。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房屋停止使用,甲方应尽快修复或重建。在修理期间,乙方放弃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继续计算租赁房屋恢复后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相应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性。3、如果甲方不可预见的市政规划,征地和其他事件导致租赁房屋出租,甲方应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通知乙方。甲方解除合同时,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乙方收到书面文件时合同立即失效,乙方应及时迁出并归还租赁房屋,乙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押金不予退还。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租赁期限届满合同已履行完毕的;
(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
(3)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4)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5)承租人不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6)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
(7)不定期租赁的;
(8)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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