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的形成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主要表现?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形成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出资。但其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已被确认为股东,这在改革开放初期较为突出。
2。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额尚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在实践中,初始出资比例不足或者未缴足剩余资本,导致股东出资不完全。
3。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出资,但该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格的。4虽然实物投资的更名、过户手续已经办妥,但实物投资尚未交付。根据协议、章程规定,出资应当以货币出资,但股东应当以实物出资,这与实际协议不同。
6。撤回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虽然在理论界,有人认为资本规避的性质不同于资本瑕疵。但一般认为,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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