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揭示了哪些股权瑕疵的主要形式?
时间:2023-07-03 14:40:53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资金。但已经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确认为股东,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比较突出。

2、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应出资额。实践中存在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应缴资金,形成了股东未完全出资。

3、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是未交付实物。

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和章程约定缴纳资金。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已确认为股东,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突出;

2、出资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纳。首次出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或未支付剩余应付资金,导致股东未完全出资;

3、以实物或其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或其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的价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已办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实物;

5、根据协议和章程,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与实际约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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