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应当签署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然后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分红。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一、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
在我国实际出资人不直接控制股权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其他风险。
二、隐名股东都有哪些风险?
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
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能会被恶意损害;
第三,隐名股东难以证明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容易引起纠纷。
三、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隐名股东才有权利转让股权,代持股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人民法院是否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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