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中国大地上驾驶机动车辆者,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处以拘役,同时要接受经济罚金的惩罚:(1)躁进竞驶,行为恶劣的;
(2)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那么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
然而,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那么可能会面临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5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