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受理的案件,所以侵占罪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起诉人一般会撤销起诉,所以侵占罪一般是不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虽属于两类犯罪,但如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所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是指在犯可和解之罪之前的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已经判决的,也可以是尚未判决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和解以被告人真诚悔罪为前提,如被告人不能真诚悔罪,即使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否则无异于“花钱买刑”。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怎样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对于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即国家司法机关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开始追究侵占罪行为人的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侵占罪的告诉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告诉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侵占罪的告诉人应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告诉的对象。被害人应向谁告诉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机关告诉的,都应视为已经告诉。
(三)侵占罪的诉讼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23号)第一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不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因此,侵占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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