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末位淘汰不合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
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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