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