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受
理
费
财产案件(按标的计算)
不超过1万元
1万元—10万元
标的2.5%-200
10万元—20万元
标的2%+300
20万元—50万元
标的1.5%+1300
50万元—100万元
标的1%+3800
100万元—200万元
标的0.9%+4800
200万元—500万元
标的0.8%+6800
500万元—1000万元
标的0.7%+11800
1000万元—2000万元
标的0.6%+21800
超过2000万元
标的0.5%+41800
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300元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每件100元—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其他
每件50元—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每件500元—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行政案件
商标、海事、专利案件
每件100元
其他案件
每件50元
管辖权异议且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50—100元
申
请
费
申请执行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每件50—500元
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按执行金额计算)
不超过1万元
1万元—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
50万元—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
500万元—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
超过1000万元
执行金额0.1%+67400
申请保全
不涉及财产数额或数额小于1000元
每件30元
涉及财产数额且超过1000元(累计计算)
1000元—10万元
超过部分1%
保全费交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
超过10万元
超过部分0.5%
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公告的
每件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400元
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按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