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住房转移登记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
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费标准
1、公有住房转移登记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对原“优惠售房”已获得部分产权现转为完全产权的,按所补的实际差额的0.8%收取。上述规费产权单位承担0.5%,购房个人承担0.3%。
2、房屋评估费:按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元收取。对原“优惠售房”现转为完全产权的,应扣除原已收取的评估费。
3、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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