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用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具体的补偿费用有哪些?
具体的补偿费用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2、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的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规定。按照当地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价进行补偿。各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统一的,当然,每个地区补偿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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