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表之一(通用)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法律依据
支付渠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第29条第3款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到外地治疗)
按标准报销
>第29条第4款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
工
留
薪待
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第30条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第31条第1款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第31条第3款
伤
残
待
遇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一级
24个月
本人
工资
>第33条第1项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本人
工资
第34条第11项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本人
工资
>第35条第1项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津
残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第33条第2项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第34条第2项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32条第2款项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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