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犯以下错会坐牢: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撤职直至开除;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偷税漏税财务出纳应受什么处分?
偷税漏税财务出纳应受什么处分?
公司偷税漏税行为属于是公司行为,税务机关查实以后,会给公司开具催缴通知书和罚单,由公司接受行政处罚。
公司交不上罚款、税金和滞纳金,达到一定数额和比例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犯罪,追究的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如果是公司代扣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达到一定数额,不管最后能不能缴上,都属于刑事犯罪,同样追究的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监事不应该属于单位负责人。
有人认为是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此我们是不认同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就是刑法上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偷税罪是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偷税漏税从法律角度上来说都属于法定责任人的责任。而公司的法定责任人并不是财务出纳。偷税漏税的行为一般会作为单位犯罪,由单位整体进行处罚。用人单位需要补缴税款,对于涉及金额巨大的情况,还会追究公司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与财务出纳并无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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