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具备条款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5、交付条件和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和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所有权;
9、区域差异的处理方法;
10、办理产权登记;
11、解决纠纷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余事项。
私人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私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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