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必须遵循法规
时间:2023-07-03 19:43:53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一般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1、房屋拆迁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2、发布拆迁公告。作出拆迁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中应包括拆迁补偿方案

3、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4、在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后,实施拆迁。

政府在发布拆迁公告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如果大多数被拆迁人对于政府公告的拆迁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并组织被拆迁人参加,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并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修订。

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破产还债报批及操作程序

实施民事破产还债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其审批程序及操作要求是:

(一)立项

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无能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以采用申请依法民事破产还债的方式,终结企业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民事破产还债立项的请示,报所属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托管单位同意后,再报市经济贸易局,经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审立项。企业破产还债立项批复由市经济贸易局发文。企业收到立项批文后,须做以下工作:

1、成立破产还债筹备小组,负责有关申报工作。要对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2、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破产前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制定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

4、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企业改革方案大会审议。其中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需经大会审议通过,并按开府[2002]9号文的规定,分别报市组织部、人事局、老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报批

1、企业申报

企业完成破产还债立项的工作后,书面提出《关于申请依法民事破产还债的请示》(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破产理由、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经所属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托管单位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报须附列以下材料:

(1)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3)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4)审计报告书。

(5)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财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6)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7)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付偿还情况。

(8)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9)企业担保抵押合同书。

(10)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2、批复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经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申报的《申请依法民事破产还债的请示》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受理

企业收到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业依法民事破产还债的批复后,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需附以下材料:1、市人民政府批文。2、第(二)条款第1点报批材料。

承办股室:企业改革与监督股主管(审批)领导:

办结时间:立项批复3个工作日;改革复审4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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