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4、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1、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是纳税人,而被告是税务机关,标的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处理不服,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的是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能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服所引起的行政争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控告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等。
2、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对加强税务司法、强化以法治税、促进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作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征收税款、加收纳金;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辖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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