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信用证的有效期会设定在适当的交单日期之后一至两天。所谓信用证,即是由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申请和指令,或者自行决定,在完全契合信用证条款的基础上,依据规定的相关单据,对第三方(受益人)或他们所特定的对象进行支付款项的正式、书面文件。也就是说,信用证实质上是一份由银行发行的具有条件性的,且对支付做出承诺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的业务往来中,买卖双方可能存在互相猜疑与顾虑的现象,尤其体现在买方会担忧在支付了预付款项后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到货物;同样,卖方也会害怕在完成交货或是递送了货运凭证后却收不到应得的货款。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便需要两家中介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和监督机构,负责代为收取货款并交付单据,从而用这种银行方面的信誉来替换原本的商业信誉。在整个过程之中,银行主要使用的工具便是信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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