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惯例,在支付定金之后,原则上来说是无法再行退还的。但是,假如在特定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仍然存在全额退换购买定金的可能性:首先,当买卖双方严格遵循合约规定,履行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时,定金应当用于抵扣购房款或者直接返还至合同签约的双方手中;其次,若是因某些不可预测的变故导致订单无法按预定时间完成,并且此状况并非源自于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所引起的,此时,买方便拥有申请退回已交付定金的合法权益;最后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如商家在未通知买家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此前达成的意向合同,使得交易被迫终止,在此类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收回双倍的定金当作违约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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