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一些退休人员乐于“发挥余热”,加入了求职者的行列,有些企业或单位从行业性质、工资、人力资源等原因考虑,也愿意聘请退休职工。但是,很多老人不知道,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其就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10月20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例,“维权”老人最终败诉。
案例
64岁的赵大爷两年前到一家保洁公司工作,但今年2月,主管告知其被辞退了。赵大爷说,自己在职期间表现良好,没出任何差错,公司无缘无故辞退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给付补偿金。而且,主管李某在去年10月的一次工作会上,还让自己多干了一个人的活,口头承诺加一个月工资1900元,可现在也没有兑现。赵大爷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2850元以及一个月的加班费1900元。
保洁公司在法庭中辩称,公司并没要求赵大爷多干一个人的活,更没承诺多给其一个月的加班工资。
至于辞退赵大爷,是因双方签署的合同已到期,而公司之所以解除合同,还因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所以,公司辞退赵大爷的行为并未违法。
法官说法
赵大爷与保洁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但是,赵大爷在签订合同时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职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本人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赵大爷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退休老人,如果加入退休打工族,一定要学会如何合法维权:要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应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与单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双方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协商解决无果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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