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自合同签订时生效吗?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反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抵押合同也需要进行登记吗?
动产抵押合同也需要进行登记。因为同一个动产上可能会出现多个抵押、也有可能会出现抵押和质押竞合(即同一动产即被抵押又被质押)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也符合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故出现的可能性极高。
对于动产的抵押来说,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也与有效设立的质押可分庭抗争,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讲说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还要去相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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