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性情况而言,村民小组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法重新分配土地资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当承包期限处于有效期间时,发包方即通常所指的村民小组,不得对承包地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及变动操作。
然而,在特定的、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例如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承包地严重毁坏,才有可能针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做出适度的调整安排。
但是,这样的做法只有在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的赞同票,或者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支持之后,方可进行。
同时,所有的调整方案都需要上报给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且租赁合同中若明确有约定不可调整的话,那么也应当严格遵循该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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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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