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践中也是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医患关系。患者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二、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相应的行为表现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除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医务人员故意伤害患者的行为、医疗机构普通设施、设备瑕疵以及非法行医行为之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行为,一般认为均属于诊疗行为的范畴。一般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主要是诊疗活动不符合医疗专业知识或者要求,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具体确认。
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死亡、身体损害、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要求患者必须存在实际损害。一般而言,仅有患者本人能够体会的,具有高度主观性的损害后果,旁人无法通过客观标准予以衡量,人民法院也难以对其损害程度作出客观判断,无法认定损害结果客观存在。
四、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为明确医疗机构等主体实施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由鉴定人出具专门的司法鉴定意见为人民法院提供认定依据。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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