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的质量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质量应负有的基本义务包括: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分类、防潮、通风、防晒、防霉变以及对特殊产品的温度控制等保管、维护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包括: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是指产品失去了本来应当具有的使用功能或效力。“变质”,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功能、效力、作用等皆已丧失或大部分已丧失,已经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等必要的性能,还容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5.不得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质量欺诈行为,包括:(1)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3)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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