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产权均归属于单位员工个人的特殊情形下,由于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完全归属到各个员工个人(即转让人)手中,即使单位内部有明确规定禁止员工擅自进行房屋转让行为,但需注意的是,此类内部规定仅限于单位内部执行,对外部第三方并无约束力。
再者,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建设部于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的第五条明文规定指出:“已经成功获得了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都具备上市出售的资格。”因此,在此类特定情境之下,该份协议并未违背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被视为有效的转让协议。若其中一方未能遵守约定,拒绝履行转让协议,那么另一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违约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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