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职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工资和社保费
时间:2023-06-09 19:47:39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于某提出辞职后,单位要求其返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为此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近日,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2007年11月7日,于某与济南市某交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于某的工作内容为营运驾驶,服务期限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交通公司为于某提供过学驾培训,并为其报销培训费用3800元、考试费710元。2007年11月,交通公司收取于某技能培训费438元、资信保证金1000元。自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交通公司为于某发放生活补贴(工资)12085元、年终奖奖金2943.59元、高温补贴600元。2009年1月16日,于某提出辞职申请,当天,交通公司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交通公司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于某返还学驾费用、各种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

对此,于某辩称,《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2007年11月7日至2009年1月16日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自己已为交通公司付出了劳动,交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其工资。因此,自己依法享有生活补贴及奖金的权利。同时,《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也把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自己作为劳动者,交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现交通公司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交通公司要求返还学驾费用4510元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但应减去技能培训费438元、资信保证金1000元;交通公司要求于某返还各种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于某支付交通公司学驾费3072元;驳回交通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全文8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社保 最新知识
针对职工辞职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工资和社保费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职工辞职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工资和社保费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