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时间:2023-08-17 10:32:27 4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遗嘱公证档案的管理是如何的?

立卷、归档、借调、查阅、保管、销毁

立卷,是将处理完毕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的顺序进行整理、装订,组成文件汇集——案卷。归档是将案卷向档案室和档案工作人员移交的工作。立卷和归档是有关公证档案的一项关键性基础工作,其质量的好坏是衡量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搞好立卷、归档需把握四点:

一是调整组卷;二是排列、编号;三是编目、装订;四是及时归档。

公证机关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公证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公证档案不同于党政机关一般的文件档案,它不但具有资料性这一档案普遍具有的特点,同时还具有诉讼上的证据作用,可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被法院直接采用,所以对公证档案的借调与查阅应履行严格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保管期限的标准是决定公证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直接依据,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长远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存。鉴定公证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是鉴定公证档案保存价值的依据,同时又决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保存价值越大,保存期限就越长;保存价值不大,保存期限就较短。

对已过保管期限没有保存价值的公证文书档案的处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根据《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程序处理,避免任何差错。鉴定公证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是档案管理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公证处一定要认真执行这一原则、标准、程序和办法,坚决杜绝擅自销毁公证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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