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若有任何一方可产生债务,其是否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偿还责任,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如若该债务乃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导致之负债,则通常会被判定为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宣告结束之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然而,如果该负债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为证明该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谋求生计或者以此作为夫妻共同意愿之表达方式,往往此种情况下,该类债务将会被视为由举债一方个人单独承担的责任,而非由另一方共同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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