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吗
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赔偿或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法律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三、行政诉讼流程怎么走?
(一)行政诉讼流程包括: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这里重点介绍第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第一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二步:被告提交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答辩状;第三步: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第四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第一步: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第二步: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第三步: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判决及送达: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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