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什么是违约责任责任
时间:2023-08-05 21:05:32 1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使用者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龄,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工龄约定,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以下情况之一下,使用者和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间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不正当,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情况下,(4)劳动者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坐人的危险,使用者使用者违反真正意义的情况下,或者变更劳动者被追究的劳动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法律责任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介绍的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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