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中国遗产赠与税的纳税人应遵循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其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就其在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税;凡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其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就其境内遗产征税。
(2)征税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国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继承人和接受赠与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例如房屋、储蓄、金融资产、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着作权、专利权等其他合法财产。
税基与税前扣除
遗产税的税基为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依法减除各项宽免、扣除后的余额。
(1)遗产总额的确定。
应纳税遗产应体现宽税基的特点,覆盖范围应包括死者遗留下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被继承人日常生活用品及死者配偶共同持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不应包含在内。
(2)扣除项目的确定。
国际上通行的扣除项目为:被继承人所欠的各种债务、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公益事业的捐赠、配偶之间遗产的必要扣除等。
考虑到我们国家现阶段经济的发展,中国遗产赠与税扣除项目可适当放宽,在税制设计时可通过减免税规定来抵消征税对生产的消极影响。如对生产经营性遗产可给予适当减免税;对农村包荒山、荒地等经营权作为遗产,由后人继续执行合同的,可给予免税,以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品可适当减免税,以防止国家文化财富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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