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对公司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发生效力。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均不得违反章程规定。
2、对股东效力: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因此,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依照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对高管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中、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依照章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行使职权。
4、修改程序严格:公司章程经制定生效后应保持其稳定性,如需修改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规定和原章程规定的规则进行。《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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