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1-2楼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2
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林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3
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无
0
1
纸质
申请人
4
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原调出地签发的检疫证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5
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须提供海关或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6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四、办理地点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1-2楼
五、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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