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生前患肝硬化的郑先生向厦门市XX有限公司海沧分店购买了6瓶人血白蛋白。随后,郑先生在海沧区石塘社区服务中心注射了这6瓶人血白蛋白。后经厦门药监部门认定,郑先生购买、使用的这6瓶人血白蛋白是假药。
据死者郑先生的主治医生-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董博士在法庭上的解释:白蛋白对于处在肝硬化中晚期的郑先生来说是补充其自身缺少的白蛋白,起到维持生命的作用,同时也是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假药的药品成分含量很低,对病人的治疗没有帮助,可能耽误有效治疗,或者是掺杂有害物质,理论上会加速死亡。
2008年9月5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郑先生的死亡是其病情自然发展结果,但美信好又惠销售的假冒人血白蛋白在其死亡结果中具有一定参与度,侵害了郑先生的生命健康权。药店的过错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酌情由药店负担死者家属20%的经济损失,判令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家属索赔81万)。
一审判决后,厦门市XX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这起案件经二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这起案件,法院用参与度的概念,对售假者责任的认定是一大突破。在认定了假药之后,消费者不必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证明假药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关联性,而只要以售假者无法提供免责情形,就能认定其对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度,从而确定了售假者的过错责任,并为消费者的索赔提供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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