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开庭后对案外人做的询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这种证据。证据一般包括以下的八种类型,具体如下: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一般情况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警察做询问笔录是否已经犯罪
警察做询问笔录不代表当事人一定犯罪。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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