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程序的目的,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可分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4)询问;(5)函电;(6)重新计算;(7)再执行;(8)分析程序。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部机构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举措、内部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包括有关资料)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件;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会议;(三)参与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四)查阅与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的资料和文件现场调查材料;
(5)检查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八)对可能转移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临时封存,(九)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和改进绩效的建议;(十)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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