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交通事故通常与受害人的行为动机有关。例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目的是追求金钱赔偿,如通常所说的“碰瓷”,那么将认定为受害人故意。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动机不是追求金钱赔偿,而是通过道路或者其他目的,则不是故意。通常所说的“碰瓷”往往需要受害人导致多次交通事故后方能认定其行为的目的是追求金钱赔偿,仅仅有几次受害人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属于“碰瓷”。应该说这种对“故意”的限缩性解释将导致对受害人故意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性质认定上的困难。由于在责任限额内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并且所有的机动车都有强制保险,则在责任限额内将实施互碰免责,那么被保险人道德危险发生的概率将大幅度提高。如果在被保险人没有投保车损险的情况下,那么机动车辆出现损坏后,被保险人将放弃自己付费维修。由于强制保险的存在,被保险人选择道路上二次碰撞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无过错责任的存在,将导致强制保险业务的赔付率增加,从而影响到强制保险费率的厘定。由于目前的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毕竟较少,更多的限于财产损失,例如北京市2005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26480起,伤6888人,死亡1515人,致残2000余人,那么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越高,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就越大,强制保险费率就越高;反之,如果财产损失的限额越低,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就越小,强制保险费率就越低。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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