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具备成为股权转让主体的资格?
时间:2023-07-20 01:30:19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公司不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或者成为本公司股权的转让主体。但有些时候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必须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公司可以收购其股份。

营业主体到期后公司是否存在

营业主体到期,指的是营业执照过期,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过期失效,导致的后果是行政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而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当然意味着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吊销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实质上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是将其经营范围限制在清算活动之内,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因此,营业主体到期后公司不再存在。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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