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基本权利指的是什么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下:
1.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狭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个人尊严、住所、通信自由和隐私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生命保障权、年老、患病、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的保护权利,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子女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哪些
属于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以下几点: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照法律纳税。
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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