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
时间:2023-06-08 19:23:14 3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民三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钮兴昱,该公司研发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竹市民有二街10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赖颂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怡尧,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公司)、上诉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品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为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王艳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包硕担任庭审记录。汉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迎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正中、钮兴昱,精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颂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永森、陈怡尧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6月17日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分别于2007年7月18日、7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王公司与精品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王公司、精品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10元,减半收取,由汉王公司、精品公司各负担90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孔祥俊

审判员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王艳芳

二○○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包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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