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之一,其形成一般要经历由违纪违法到犯罪的过程。在犯罪构成之前会有许多外在表现,即腐败行为征兆。善于发现和捕捉这些征兆,是实施预防工作的基础。
从理论上讲,预防工作需要从“小事”抓起,通过教育、监督、惩罚等手段形成我们的干部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的思想道德、管理制度和法律惩戒防线。
在预防方法体系中,刑罚是教育、监督等预防措施失效后的救济手段,教育、监督才是第一道防线。加强教育、监督,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是实现“预防在先”目标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执法机关重打轻防,以打代防,用查办大要案的成绩来掩盖预防不力的情况较为普遍。具体表现是:强调查处大要案和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淡化预防工作;认为案件办好了,职务犯罪发案率就会自然下降;党纪、政纪、法律三个层次的监督防线梯次关系模糊,“越位”与“缺失”问题同时存在。
笔者认为,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目标,应该努力建立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导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强化纪检、监察和行政执法部门在预防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是一件大事。在反腐败和预防工作中,纪检、监察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在不同层次上发挥作用,既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预防合力,又要强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扎实作好廉洁从政的基础教育工作,规范权力运行,构筑严密的监督体制,把好预防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强化程序公正观念、加强程序监督,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不可低估。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们国家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主要方面已经有法可依。我国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行使设定了具体的办事规则。按照这些规则行使权力必将减少职务犯罪形成的机会和条件。无数典型案件表明,职务犯罪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和规避办事程序。
实践表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关键在于它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近些年来,我们制定的一系列源头治理的法律、法规对预防和治理腐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一些法律不完善或可操作性差,一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如收入申报制度已经实行多年了,但申报是否真实,谁来核实?申报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不如实申报行为应怎样处罚等缺少相应规定。再比如,仅有储蓄实名制却没有消费实名制,使一些人大肆挥霍不义之财。
我们必须尽快树立以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执法理念反映执法的价值追求并制约着执法者的行为方向和行为方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形式上是法律传统和司法模式的不同,但实际上在这种不同背后所隐藏的是执法理念的差异。比如对一起犯罪行为即将发生的举报,持惩罚理念的执法者可能设计抓捕方案,而持预防理念的执法者可能选择设法阻止犯罪。很长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过多地强调法律的惩戒作用,而对法律的教育、指引和挽救功能重视不够,导致出现了案件越查越多,犯人“交叉感染”的现象。我们应该树立以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大力挖掘法律的教育、导引价值,以是否有利于教育人、挽救人为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最高价值取向。法制日报·杨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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