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
当有经济承受能力的祖父或是外祖父,面对父母已经离世或父母无力照料的未满18岁子女(即孙子孙女以及外孙子孙女)时,他们也同样负有抚养的义务。
然而,祖孙间形成抚养义务所须具备的特定条件主要包括:
关乎被抚养者或赡养者父母或子女的生死状况或是否存在扶养或赡养能力;
以及被抚养者在真实层面上的确存在困难,需要他人给予帮助抚养。
具体而言,倘若被抚养者在未成年时期,父母双方同时离世或尽丧抚养之力,此时就需要被抚养者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肩负起抚养小孩的重任。
另外,如果被抚养者拥有一定量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来源,足以为自己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便无法强制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他们的抚养义务。
除此之外,如果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士并不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也就不能期望他们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若被抚养者还有其他亲属,那么在确定谁应承担何种义务方面,需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商议并作出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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