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标准《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进行: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整体审查。二是具体审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1、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定职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也是如此。二、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有冲突,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综上所述,该条款旨在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三、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制定完整的程序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法定批准和公开发布过程中,由于影响较大,需要严格遵守。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才会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诉讼二审如何进行
若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则人民法院的应对方式是: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8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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