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乙方的违约责任(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协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业主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的培训费用。如果雇主和工人就服务期达成一致,则不会影响工人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增加劳动报酬。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培训费,你就不能就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2)雇主和雇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机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商定辞职后的竞争限制。为了确保这些协议得以实施,可以约定违约赔偿金,但上述两种情况除外,雇主不得与雇员就雇员应承担的违约金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雇主在劳动合同中频繁约定对工人支付高额违约金,阻碍了工人选择工作和自由流动的权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P>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试用期前30天和试用期前3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仅不支付违约金,而且用人单位还应按照第16条和第47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没有依据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不给予经济补偿,而且可以按照第九十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已为雇员提供专业培训,并签署了服务期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未终止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全文6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