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果是扰乱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金融关系。
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结果是扰乱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非法吸收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数额在一百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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