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仅有一名股东、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相较于普通公司而言更容易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故《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要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坚持进行年度审计、制作会计报表,不得将公司作为股东的“小金库”,公司和股东的财产要进行显著区分,即使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接收公司财产也必须计入公司账册。
一人公司具有设立条件低,简便快捷,无需要公开经营状况等优点,因此,很多人在设立一人公司后不但没有风险意识,反而将公司当作实现其个人财富的工具。殊不知,当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时,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且还很容易使得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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