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细化利用身份证件犯罪的入罪标准》
由于目前该法条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定罪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细化。基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对“情节严重”标准的细化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多次或大量使用、盗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目的在于掩饰、隐瞒真实的身份信息,将社会公众置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期待,长此以往,必将损害诚信社会的构建。
但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现行刑法中较轻的罪名之一,且犯罪构成要件中特别增加了对情节严重的要求,由此可见,该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震慑这类行为,而不希望扩大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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