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
二、依据政策
(一)《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二)《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三)《关于转发的通知》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1992年4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收养证;
4、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的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5、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三)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四)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五)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6、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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